教育惩戒权说到底不是教师需要,而是学生需要。换句话说,惩戒权并不是给了教师什么权力,而是给学生正常成长以保障。
教育惩戒权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,绝对不是一句“教师可以适当惩戒学生”就可以解决的。在内容上应该有一个“度”的问题,什么程度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惩戒,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。同时,对学生进行批评、惩戒以及处分,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。
近日,北京市教委公布的《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实施意见》要求,各区、各中小学要坚持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,依法依规及时有效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,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。
北京市教委公布的“意见”中还提到,将采取多种措施强调教育惩戒威慑作用。这一关于“教育惩戒”的提法引起社会高度关注。
为什么需要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?教育惩戒权会产生哪些作用?
王维审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回答了记者的问题。
“我刚刚做班主任不久,班里的一个孩子偷拿了家里的50元钱,被家长追到学校里打。在追问之下,孩子说出了事情的原委,原来他是被人敲诈了,一个高年级的学生带着一伙人要他交50元保护费,否则就会被处置。这个孩子说,他们一伙人经常问别的同学要钱,不给的话就会被群殴,所以他只好偷家里的钱交了保护费。”王维审说。
于是,王维审和学生家长找到了那名高年级学生的班主任,这名高年级学生的班主任找到了学生及其父母。这名高年级学生并不否认,但他与父母都拒不还钱。后来学校出面处理,也无具体办法可以解决。
“我班的学生家长一怒之下报警,派出所工作人员解释说,那名高年级学生还是未成年人,敲诈数额也不大,教育了一通便让他的父母领回。从此,未受到任何惩罚的那名高年级学生更加有恃无恐,频频敲诈低年级的同学。事情的结局是,在19岁那年,那名学生因为拦路抢劫致人死亡被判死刑。”王维审说。
此后,每当人们在讨论教育要不要有惩戒权时,王维审就会想起这件事。
“在大多数时候,人们会认为教师需要惩戒权,需要一把维护教育进行下去的‘尚方宝剑’。其实,我倒是认为,教育的惩戒权说到底不是教师需要,而是学生需要。换句话说,惩戒权并不是给了教师什么权力,而是给学生正常成长以保障。倘若,教师和学校(或者说教育)有一套完善的、针对问题学生的惩戒措施,那么高年级学生很可能就会在第一次敲诈同学时被及时处置,也有可能就会改掉身上的恶习。那么,19岁的悲剧也许就可以避免。用适合孩子的惩戒、惩罚矫治孩子的错误,总比等到犯罪了搞个严重的秋后算总账要好。”王维审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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