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法律修正案(草案)最新出炉,关于民办学校有哪些
2015年8月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包括教育法、高等教育法、民办教育促进法3部法律的《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(草案)》(以下简称“草案”),草案中有关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规定、以及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,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规定。该草案已经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(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(www.npc.gov.cn)提出意见)。
其中,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(草案)》的修改情况如下:
其中,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(草案)》的修改情况如下:
一、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,并按照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享受相应优惠政策。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。”
二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:“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。“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,依照有关的法律、行政法规进行法人登记,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。”
三、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、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,并向社会公示。其中,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方式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;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,实行市场调节,由学校自主决定。”
四、删除第五十一条。
五、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三条,修改为: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,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公安、民政、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取缔;责令退还所收费用,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六、删除第六十六条。
此外,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。
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内容解读说明:调整民办学校管理制度
针对实践中民办教育存在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清、取得合理回报不好操作、相关配套优惠措施制定实施困难等问题,《纲要》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。为了消除探索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障碍,给教育行政部门留出探索、规范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空间,草案对民办学校管理制度作了以下调整:
一是修改教育法、高等教育法关于举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,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(教育法修正案草案第八条第二款、高等教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条)。
二是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,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办学方式,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,并按照其法人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;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方式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,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决定;相应删除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、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内容(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条、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六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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